杨晓霞: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确保农民工保障
杨晓霞: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确保农民工保障 |
发布日期:2015-3-13 9:29:28 |
来源:中华建筑报 编者按: 在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的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如何培育一流技术产业工人、如何防治尘肺病等,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
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霞 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确保农民工得到社会保障 (本报记者 邱莎) 针对农民工失业得不到社会保障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维科家纺有限公司员工杨晓霞提出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让失业农民工得到有效社会保障的建议。 杨晓霞认为,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均存在对失业农民工不利的社会保障条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义务、享受权利与城镇职工不对等,存在较大的待遇落差,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待遇减半一次性领取,不能享受失业期间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这些都不符合城乡就业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二是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结余较多和扩大开支法律依据不足等“两难”问题,导致巨额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里,而加强职业培训等工作却因缺乏资金难以深入开展,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 杨晓霞表示,当初《失业保险条例》是在国企改制刚刚开始和城乡就业市场尚未打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和城镇登记失业率较高的当下应当予以调整。 为此,她建议国务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和上位法的要求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为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杨晓霞呼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尽快实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一是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农民合同制职工统一按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统一待遇享受标准,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和期限执行;三是统一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全国人大代表王馨 用感情和待遇留住农民工 (本报记者 张鑫莲 文图) “如条件允许,工地可以建造更多的微型‘夫妻房’,分配给双职工使用。这样既减轻了农民工夫妻的租房负担,也给了他们一个温馨的港湾。”全国人大代表王馨说。 王馨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福利,比如公司付费体检及相关服务、补充医疗保险、通讯补助或免费配备通讯设备、员工内外部培训等。 此外,还有件事让王馨忧心,那就是农民工子弟上学难的顽疾。 目前,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已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教育部已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纳入教学规划当中,财政部门也安排了必要的经费保障等。从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在安排有关专项经费的时候,已向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人数较多的地区倾斜。 “尽管如此,农民工一般都在大城市甚至特大城市工作,这些地方的教育资源本身就很稀缺,虽然国家已经明确农民工子女上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方,但是公办学校真是一‘桌’难求。公办学校接纳学生的能力有限,私立学校高昂的学费让农民工望而却步,很多孩子最后只好与父母分开,回老家读书。”王馨感慨道。 王馨建议,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部门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范畴,在办学场地、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组织重点中学的老师和管理人员利用寒暑假培训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鼓励公立学校的老师去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支教。 她感慨道:“很多民办学校愿意花几百万元购买教学设备,却不愿意为教师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实际上,同样的资源投入,如果用于招聘人才、培养人才的话,投资回报率至少高20倍以上。” 她呼吁,民办学校要通过感情和待遇留人,学习和了解现代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重视人力资源在成长期的作用;建立基础机制,在教师的招聘、培养和使用上投入适当的资源。
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 坚持关注和维护农民工权益 (本报记者 苏艳蕾) “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这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也让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油漆粉刷工陈雪萍吃了一颗定心丸。“这几年,我一直在为农民工维权。看到这句话,让我觉得以后没有什么可怕的了。”陈雪萍说。 作为一个有着22年经验的农民工代表,她深知农民工的不易和难处,因此连续3年关注农民工欠薪问题。近些年来,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欠薪事件越来越少,却始终无法根除。相关数据显示,全国现有农民工2.6亿人,被欠薪的农民工占6%—7%。 相比前两年,陈雪萍今年的议案做得更加充分。为此,她又做了一次调研,写了一份足足有6页纸的建议。“我对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她说。 她表示,导致欠薪问题的原因很复杂,如建设单位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源头上资金不足、建筑领域工地用工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等。其中,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是一个主要原因。 陈雪萍认为,应该建立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此外,她还建议,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除了欠薪问题外,陈雪萍还提到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问题,其中比较关注的便是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现在不管是企业还是职工,都感受到了缴纳社会保险的压力。每年个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将近1万元,其中养老保险是“大头”。与此同时,网上流传的养老金跑不过CPI的说法也让农民工们甚是担忧。她建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这样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此外,陈雪萍还带来了《推进建设美丽乡村》《关于村镇垃圾、污水处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标的建议》等多份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许宝成 培育一流的产业工人要从顶层设计入手 (本报记者 苏艳蕾) “要提高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水平,首先要培育一支技术娴熟、敬业爱岗的产业工人队伍。而抓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首先要从完善顶层设计入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巡视员许宝成说。 他建议,首先要打造好产业工人培训的平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完善。截至2014年底,全国在校的初、高中学生达8000万名,而大学扩招后,每年进入大专及本科院校就读的学生大概为700万名,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完成规定教育之后,即进入社会就业体系。从学校进入社会,是一个非常突然的转变,而在这个转变中间,缺乏必要的缓冲,即技能培训。同样,截至2014年,我国高职、中专、技校的数量接近3000所,当年可招收学生370多万名,学校的数量、学生的数量还远远不足。因此,增加中专技校数量、增强中专技校办学力量、扩大中专技校招生比例,最终将此纳入与义务教育并轨的教育体系,是解决批量培育产业工人的一条捷径。 其次,要构建好产业工人培训的体系。产业工人培训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必须常更常新,这主要取决于科技的发展进步。另外,产业工人是流动的社会群体,如何保持产业工人培训的常态化、正规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政府、社会、用人企业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培训体系,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再次,要完善好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但究其核心来说,问题有两个,一是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二是完善产业工人的职业生涯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陈静瑜 尘肺病应先诊断再追责 (本报记者 赵申) 尘肺病是法定的职业病种类之一。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在2011年修订后,尘肺病受到社会的关注,但尘肺病患者的救治仍存在很多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兼胸外科主任、无锡市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我认为,尘肺病不要与职业病画等号,由于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诊断往往需要漫长时间,甚至病人已死亡仍未得到诊断。”他说。 “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的相关材料,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尘肺病人都是在私营、个体单位打工,且很多都是在不止一家单位打工后罹患尘肺病,甚至有很多‘老板’都得了尘肺病。”陈静瑜指出,“尘肺病不仅仅是矽肺病,还包括很多。这些尘肺病患者,有的从事玉器制作,有的是水磨工,很多人都来自家庭作坊。这种情况在浙江、福建等地尤为普遍。” 陈静瑜认为,应先将尘肺病作为一个医学概念进行诊断治疗,而非作为一个职业病概念进行诊断治疗。他建议,将尘肺病的医学诊断提前,后续再查找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确定工伤责任主体,以免拖延对这一群体的治疗。
全国政协委员张国俊 保障尘肺病农民工生命安全 (本报记者 张鑫莲 文图) “我强烈呼吁,依法保障肺尘病患者生命安全。”全国政协委员张国俊一再强调。 张国俊忧心忡忡地告诉记者,目前法律法规将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导致尘肺病人无法得到有效治疗。 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处于“垄断状态”,即只有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才可以进行诊断和治疗。 张国俊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增加“对《职业病目录》中认定的、与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的职业病,任何医院均可以进行诊断”。同时,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加“与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的职业病目录”一节,将尘肺病以及其他类似病症列入其中。 一旦进行上述修订,则尘肺病人可以在任何一家医院确诊为医学上的尘肺病;如果需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由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接触史进行确认,劳动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接触史确认结果,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可以使尘肺病人在没有得到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前,先由任意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全国政协委员王名 完善社会防治体系和保障制度防治尘肺病 (本报记者 赵申) 据国家卫计委的相关报告,2013年全国新增尘肺病2.3万例,累计报告尘肺病75万例,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88%,目前大约还有59万尘肺病人急待救治。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指出,现行法规和体制的缺陷以及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甚至不作为,使得大量尘肺病患者遭遇无法逾越的体制性救助障碍。不少尘肺病患者在寻求救助时,由于难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用人单位不复存在而无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的申请程序,不仅难以获得基本的治疗和救助,其家庭也通常因病致贫。 对此,他提出7条具体建议: 第一,加快修订相关法规,为尘肺病防治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现行《尘肺病防治条例》中诸多条款和规定已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扩充,使之成为包括尘肺病防治、救助、鉴定、赔偿在内的专项法律,对尘肺病的诊断、鉴定、赔偿和治疗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定期开展全国尘肺病情况普查。我国至今缺少尘肺病例的准确数据,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组织下,定期开展尘肺病患者的全国性普查,以获得患者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可信数据。 第三,逐步建立体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分层级的制度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政府和企业在尘肺病防治中的责任及其落实。 第四,简化救济程序,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筹范围。 第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推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明确先行支付资金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并明确在储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财政对储备金补充的具体程序。 第六,构建尘肺病患者救助的多元筹资机制,建立尘肺病救助和补偿基金。 第七,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要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予以严惩和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