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团技术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集团发展战略,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作用,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规定了集团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组织机构与职责、分中心的设立与管理、科技开发项目管理、科技开发经费管理等内容,适用于集团技术中心和各研究所。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集团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集团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的宗旨是充分发挥集团科技、人才优势,利用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的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结合,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集团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中心不以自身赢利为目的。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集团科技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集团技术中心由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级机构组成。集团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有条件时,可成立技术分中心或研究所,但必须报集团批准,分中心或研究所的管理办法另详。
  第六条  集团技术中心决策层设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技术委员会,集团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相关副总经理兼任副主任。
   决策层负责审定技术中心机构设置、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重大成果转化等关键性问题;负责审定技术中心章程和规章制度;负责审定集团中长期及年度科技计划。
  第七条  集团技术中心另外设专家委员会,对技术中心的发展方向、课题选项等重大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评估。专家委员会是技术中心决策层的顾问机构。专家委员会人员可以外聘。
  第八条  集团技术中心管理层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技术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和网管中心等部门组成。 
  技术中心办公室为技术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技术中长期科研规划及公司年度技术科研计划、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申报、专利的申报与管理。
  技术质量部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科技信息的收集交流、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施工技术管理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吸纳人才,负责科技专家、技术带头人及技术人才的管理和培训。
  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即技术开发经费、信息化建设、培训费及科技创新奖励等经费的管理以及研究优惠政策的报批。
  工程部负责科研设备的管理。
  网管中心负责组织全集团的信息化建设、软件开发及管理。
  第九条  技术中心的执行层为集团所属科研所、路桥科研室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科技项目攻关组。
  科研所(室)采取开放运行模式,课题制管理,广泛联系科研、设计、大学等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研究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并根据集团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超前技术研究。各子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课题攻关组主要针对工程实际,解决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难题,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集团技术中心的任务:
  制定和实施集团科技发展战略和技术开发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收集、分析与集团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技术发展动态,为集团的技术发展决策提供信息和服务。
  组织研究开发有应用前景的建筑业新技术,为集团的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针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难题,组织技术研究与攻关。
  负责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形成具有综合实力的专有技术。
  负责专家、技术带头人和技术人才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技术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方式为集团服务,组织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交流,为集团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开展技术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评估、论证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集团内外的推广应用。
  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
  负责科技立项和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负责专利的申报。
  10 负责集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11 负责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中心,促进和提高集团可持续发展能力。
  12 负责办理技术中心在科技开发中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研究人员,除承担企业中长期科研课题的研究人员以外,其他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员采取相对流动的形式,根据课题需要,确定承担科技开发研究工作人员。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技术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
  列入国家或部计划的项目。
  列入省或市计划的项目。
  列入技术中心计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集团技术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每年分两次下达。各部门、科研所(室)、单位、项目部应在每年2月底、5月底将本部门、科研所(室)、单位、项目部本年度上半年、下半年的科研项目计划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向技术中心申请立项:
  申请列入国家、省、部、市的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符合集团发展战略,有超前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项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形成集团新的技术增长点的项目。
  具有技术创新点,可能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符合《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进步评价表(试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部、市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由技术中心办公室组织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和协议。
  第十六条  集团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也可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集团外部有关专家联合开发的方式。集团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项目在立项前,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立项后,在实施过程中负责定期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集团技术中心签定科技项目合同,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集团技术中心科研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规定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或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集团所有。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可按照投入比例和贡献大小确定权属分配,并应在签定科技开发合作协议时明确规定。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申请国家、省、部、市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合同项目所获得的科技开发资金。
  集团拔付的科技开发费经费。
  各子公司、分公司按集团年度科研计划规定上交的科技开发费经费。
  在施工程用于攻克项目技术难题和技术开发的工程成本费用。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必要的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制度,单独列帐核算,保证科研项目费用的专项使用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与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经费(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信息化支出额、企业培训费支出额和技术开发奖励经费等。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科研用设备固定资产的支出。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集团科研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团年度科研计划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