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约束建筑企业违规动作
信息公示约束建筑企业违规动作 |
发布日期:2014-8-29 7:04:46 |
来源:中华建筑报 本报记者 王 茜 信息公示,对建筑企业来说是考验,也是倒逼形成的发展机遇。正如舆论场解读的那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适时出台,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要通过市场监督,将企业基本信息、工程业绩、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共查询。 让企业信息公开市场化、制度化,这是权力下放的自信,也是市场诚信机制的奠基。对于那些时常钻入诚信机制缺失漏洞的建筑企业来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之日,便是免于在利益诱惑之下失去自我约束,真正诚信经营之时。 一个月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将直接影响其在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环节的工作。 8月26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他说,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是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构建社会诚信的推动力量。 对于违规动作频出的建筑领域而言,信息公示制度能更好地约束建筑企业,充分发挥“红黑榜单”的震慑作用。 一次失信寸步难行 据张茂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有六个方面,其中包含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条例》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一次失信、寸步难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了三大内容。 第一,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如果说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一种初步的提醒或警示,那么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以说是一种更严厉的约束措施。 第三,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罚,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企业监管和信用约束中的作用。 他举例说,如果一家企业进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那么这种限制是来自于市场和社会的,这肯定会让企业寸步难行。如果企业不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那恐怕只能退出市场了。 约束比处罚更重要 据记者了解,《条例》并没有设定处罚条款。那么,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的手段能否达到工商登记改革所提出的“严管”目的?《条例》作为法规的强制性和执行力到底体现在哪里? 针对这一问题,张茂说:“在某种程度上,约束比简单处罚起到的震慑作用更大。因为这不仅是政府,更是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在很多企业看来,信用约束比处罚他们几百万元的伤害更大。有些企业甚至说你罚我钱吧,别给我公示,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 为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条例》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而是依托企业信息公示,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以市场机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约束。 当然,企业信息被公示后即被全社会知晓,会对市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为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一是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进行纠错。二是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是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在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信用约束将成常态 当天的发布会透露,为贯彻《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制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5部规范性文件,围绕信息公示及信息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督。今后,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将成为常态。 一个月前,复旦大学亚洲经济研究中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2013年度中国上市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其中建筑行业以-13分的总得分在所有行业中位列倒数第一,也是唯一得分为负的行业。 其实,建筑领域一直非常重视行业的诚信建设。比如,住建部副部长王宁曾在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会议上专门提到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问题,并要求重点做好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工作。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人民网联合推出的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中,建筑行业“老赖”也被集体“围剿”。 但是,欠薪、违规招投标等失信行为的长期存在,使得建筑行业一直背着“无信经营”的负名。业内专家认为,国家宏观刺激政策退潮和全行业的产能过剩,是建筑行业资质变差的主要原因。另外,过去我国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过于大包大揽,市场的监管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这也给诚信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基于此,《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将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在原有政府监管的基础上,把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引入对企业的监管。企业行为通过公示,被社会周知并接受监督,企业要想获得市场认可,就必须守法、诚信经营,从而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形成自律诚信的守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