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三重门” 垫资承包 保证金 高税费
建筑企业“三重门” 垫资承包 保证金 高税费 |
发布日期:2012-3-20 |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洪鸿 3月7日,黑龙江某媒体刊出一则催款公告:公告方黑龙江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风房地产”)宣称,2005年8月8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亚集团”)曾与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亚房地产”)和华风房地产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就“华风国际商城”项目支付12亿元合同款项给华风房地产。但是,至今北亚集团仍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款项,致使华风国际商城停工。 12亿元!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巨额款项,3月9日,北亚集团马上发布澄清公告称,经认真核查,华风房地产所称的对其“12亿元债务”依法并不存在。在其2010年12月之前进行破产重整期间,也并没有该项债权的申报记录。 13日,华风房地产唐姓负责人则坚称:“我们和北亚集团的协议是真实存在的,相关资料在公告之前已经送交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表示会在60天内给我们答复。” 据了解,像华风房地产这样的建筑施工企业,几乎每一项工程竣工后,都要经历一场艰苦卓绝、旷日持久、考验甲乙双方耐力和毅力的清欠战争。马拉松式的清欠战为什么会年复一年地在建筑业上演?一个看似简单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行为却如此之难呢? 其实,华风房地产的遭遇在业内并不鲜见,人们用“三重门”来形容目前建筑企业所要跨越的三道门槛:垫资承包、保证金、高税费。日前,本报记者的调查,将揭示这“三重门”背后的细节。 垫资承包的不归路 华风房地产的唐先生表示,北亚集团和北亚房地产之间有众多纠葛,“北亚集团并没有把所有的信息进行公开,这里面还有更多的协议与文件,北亚集团当初是和我们有协议的,北亚房地产的债他肯定脱不了。” 据了解,华风房地产遇到的资金运用困难、资金呆滞、入不敷出的困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进行大量的贷款,贷款不仅使利息支出徒增,还要按期支付本息,企业将愈拖愈损。 目前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逾期未付货款的情况不胜枚举。如欠砂石款、欠钢材款、欠水泥款、欠其他建筑装饰材料款,欠安装工程材料设备款等等。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垫资承包是资金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目前除财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数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虽明确按规定办理,但在询标中(无招标办人员在场时)或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协定,强令施工企业垫资(又称带资),垫资与否是中标不中标的条件。而垫资数值之大,常令人瞠目。 有的合同签订后分文不付,有的协定基础完成到一定额度后再付进度款。有的要到主体结构完成、建筑物封顶才付款,施工企业所垫资金数额更为巨大。甚至有发包人直接提出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先交出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垫资款,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 虽然早在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就联合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但垫资承包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并引起了许多相关的法律纠纷。有知情人甚至指出,“北亚房地产让建设方华风房地产垫资建设很正常,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目前施工企业在资金运用和周转方面的主要问题,源于工程发包人的无理和违法要求,严重地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泛滥,凡与施工企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莫不深受其害,如工程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外地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材料设备供应方、运输方等,不仅影响其生产经营,对其生活也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施工单位所垫付的资金往往是来自银行或私人之间的借贷,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业负担,也多少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名目繁多的“保证金” 动辄上亿元的保证金被没收不予退还的事,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并非个案。曾创下北京“双料地王”的顺义后沙峪地块,因开发商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该地块被政府收回。2010年2月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取消大龙公司该地块的竞得资格,同时对于大龙公司已缴纳的2亿元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天,南京国土局则公告称,因为“未能按期缴纳出让金,签订合同”,招商地产2007年拍下的一处地块被国土局收回,2.45亿(港币,折合当时人民币2.3亿)竞买保证金也被没收。 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所谓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缴纳的保证金,一般不少于合同造价的10%,有的注明其中质量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5%,行之颇久。似乎已成为“合理的行规”,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尚不得而知。 据了解,除了竞买保证金以外,建筑企业要缴纳的“保证金”还有以下几种类型:企业注册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等。 记者在对某建筑业大省的6家特级资质企业和4家一级资质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这10家企业共缴纳各类“保证金”17.3901亿元,其中企业注册保证金295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11646万元,工程投标保证金61307万元,履约保证金26058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56118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16475万元,工期保证金和优质工程保证金2002万元。 在这些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中,有上位法支持的只有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其余的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据了解,“保证金”的筹措和缴纳主要来自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有不少是企业向银行借贷而来。建筑企业以微利为特征,国家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1月~7月,中国中小企业整体利润率不到3%,而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更是小于这个数值。有数据显示,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万分之二。 “各类‘保证金’就已经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了。”唐先生说。记者了解到,“保证金”确实几乎耗尽了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让企业不堪重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水平,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但为了接工程、揽业务,使企业生存下去,高利贷这条无异于饮鸩止渴的做法也成了部分企业的无奈之选。 难以承受的税费 “除了保证金,税负也这么重,我们的利润已经比刀子还薄了!”唐先生愤愤不平地说。 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重复收税现象尤其普遍。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往往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分包单位要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发票,总包单位要向建设方提供工程结算发票,因此,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开发票缴纳一次营业税,总包单位开具发票又要按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这就形成了分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未能在总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时进行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工程分包项目越多,重复征税的情况就越严重。 按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各地税收负担不平衡。例如: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承包承租经营,承包经营的所得税按工程结算收入的随征率某地区为0.6%和0.4%,本县的是2%,其他地方也不尽相同,各地执行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形成各地方税收负担不平衡。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不能按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而强行定率随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税收的征管,按工程结算收入随征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按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价征收印花税,结算时增加结算价值也不补缴印花税,结算时减少也不退还印花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按工程投标预算中标价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些工程不能完全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往往有增减变更项目,从多数工程来看,实际结算收入往往要高于合同价,一般变更增加部分,也未签订新的施工承包合同,按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不应征收印花税,而按定率随征的办法征收的话,无形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为建筑企业,我们不知建过多少门了,但眼下这”三重门“,门槛实在太高,太难迈了。”唐先生对前景并不乐观。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各建筑企业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大力扶持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企业穿越“三重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