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时间:2014年03月04日
来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1-9-14

来源:建筑时报

□邓坤方

建筑业历来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占GDP比重为6.58%,占国民经济增长值为16%,相当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2.5倍左右。建筑业更以其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目前,建筑从业人员已达4100多万人,约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至少直接影响全国1亿多人口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许多地区建筑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及职工收入,已接近和超过其他各行业的总和,为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无序,特别是建筑企业天生的弱势地位,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工程款拖欠、甲方指定分包、总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庞大松散,无序流动,更造成劳务用工管理的重大难题。笔者在此仅从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得到更多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建筑劳务用工的现状

目前,建筑劳务用工仍以以下三种形式为主:一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仍存在自己的工人队伍,技术力量比较雄厚,但其效益偏低,负担过重,常与其他形式互为补充;二是劳务分包,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三是自带队伍,自建班组。虽然目前该用工形式与现行政策有一定冲突,但一些小工程和项目出于管理的便利,仍以该形式用工。这三种形式的存在,不可截然分开,虽然一、二种形式居多,但仍互相联系和补充。但无论哪种形式的用工,在管理上均存在以下问题。

(一)由于各级政府特别是建筑业相对落后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建筑业的不重视,造成许多农民工并未被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吸收,建筑劳务工队伍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既不便于管理又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培训,从而导致民工无组织纪律性且素质偏低。

(二)由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时间较短,造成劳务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在发展劳务企业的同时,简化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致使劳务企业资质要求较低,特别是注册资金要求较低,甚至部分劳务企业还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劳务企业注册资金仅50万元,上百万元的很少,上千万元的更是凤毛麟角。致使劳务企业缺乏抗风险能力,根本无法适应目前建筑市场动辄上千万劳务费用的形势。

2.大部分劳务企业只有相应的几个管理人员,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缺乏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更不注重对民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

3.由于劳务企业缺乏自己的民工队伍,虽然建筑企业表面上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企业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再去找队伍,由一两个中间人去组织班组和工人,其实质又变成了建筑企业使用的劳务“包工头”。这反而增加了中间环节,徒增建筑成本。

4.由于劳务企业缺乏责任感,许多劳务公司既不与班组签合同更不与工人签合同,民工权益仍得不到保证,加之违纪、违法成本低,一出问题就往总承包、业主和政府部门推,自己逃之夭夭。过后又重新注册,改头换面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5.同时也存在部分劳务企业涉黑现象,以讨要民工工资为借口,组织社会闲杂人员、甚至与黑恶势力、高利贷公司相勾结,违法、暴力逼迫总承包企业、业主、政府部门以达到其无理要求。

(三)总包企业对劳务分包的不重视也造成了部分低资质、实力弱的劳务企业混入,加之管理的脱节,导致劳务成本偏高,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四)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仍缺乏和不畅通,致使信息难以公开,许多地方并不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劳务分包行为无法规范,加之劳务分包竞争激烈,导致许多劳务企业靠关系,低成本竞争,从而发生民工权益无法维护等问题。

二、规范劳务用工的相应对策

(一)加大各级政府的重视力度,切实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劳务基地建设,在吸收民工的同时,加强培训,特别是法律、技术、技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强化劳务资质管理,严格管理和技术人才的配备,特别监管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3.着力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并加强信息公开、劳务招投标管理;

4.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管理,检查其与工人的合同签定情况,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5.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劣迹的劳务企业进行曝光并建立黑名单,对有劣迹的劳务企业及法人代表进行惩处,直到取谛其公司并禁入相关行业。

(二)强化内部管理,建筑企业应根据业主合同和工程特点选择劳务公司,并着力履约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企业特别是较大的集团应建立较为紧密的劳务企业协作群和相应的劳务培训基地;

2.建立内部信用平台,提供劳务诚信企业;

3.加强对业主指定劳务分包商的审核。

(三)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在劳务用工上普遍存在的总承包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总承包企业的更加弱势地位。一边是业主,一边是农民工,总承包建筑企业处于两头受气的地位。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劳务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总承包企业的保护,深入调查研究,让劳务企业承担作为法人主体应尽的职责,保护和维护总承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