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必须备案 违者将被开“罚单”
时间:2014年03月04日
来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新闻网讯 昨日起,我省正式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且拒不改正,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单”。
“劳动纠纷往往集中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此,我省从2007年起,按照‘暂行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省人社厅负责人昨日介绍,在此基础上,我省完善和细化了个别条款,制订了劳动用工备案的具体“办法”,能更好地监管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
办法规定,今后单位用人要先备案,以便人社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其中,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据悉,人社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将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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