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十层以上民用建筑须配建防空地下室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太原十层以上民用建筑须配建防空地下室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
发布日期:2011-8-20 |
来源:太原新闻网 太原新闻网讯 9月1日起,太原市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均要按规定配建一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今天,太原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太原是第一个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的。”发布会上,太原市人防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有序地向地下要发展空间,战时用来进行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助,平时可进行商业等多途径利用。今后,太原市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要按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要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未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 按照规定,四类情况可以减半征收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减半收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临时民用建筑和危房改造项目原面积部分,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将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未提供防空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或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规划部门将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将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将发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检验不合格且无法补救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不能补建的,应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违反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不得开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 http://www.tynews.com.cn/news_center/content/2011-08/20/content_13254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