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资质管理规定拟调整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行逾11年后,主管部门首次计划作出较大调整。
与原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首次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的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资质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对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级相关的资本和开发规模等“硬指标”要求提高较为明显。
其中,一、二、三级资质企业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分别应不低于2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较之前的各项标准分别增长了3倍、4倍和5.25倍。
除了注册资金标准提高外,级别评定也只能循序渐进。一、二级企业比以前增加了须分别获得次级资质3年、2年的规定,且要求两级房企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量从原规定中的3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各自增加一倍,分别达到60万平方米和30万平方米。
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在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门槛“很正常也很必要”,10年来全国GDP增长了四五倍,货币政策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提高准入门槛可以避免社会资金流入房地产业,提高房企整体素质,有利于行业规范。处罚力度偏弱
除了提高资质获取的门槛,征求意见稿还将违规操作的处罚直接与企业资质进行挂钩,并首次将开发企业的资质与擅自变更容积率联系起来。征求意见稿第44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擅自变更容积率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陈国强认为,用资质来约束投机和违规行为,是在警示开发企业要合法经营。
而对于出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各类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陈国强看来,则显得力度过小,有点“不痛不痒”。“最高3万元的罚款可能会变成一种纵容。”不过,他同时认为还有调整的余地,“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可能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反馈,对处罚作出调整。采取更有效的经济手段,比如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提高罚款比例等来提高其违规成本。”
■李龙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