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实施建筑管理新条例 工程完工后仍需评级
山西将实施建筑管理新条例 工程完工后仍需评级 |
发布日期:2011-7-5 |
来源:中国经济网 由于以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建筑工队往往只需在开工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就可以开工,而实际生产过程和完工后形成的安全隐患常常得不到排除。为了解决这种不闭合的安全管理模式,山西省最近出台了新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决定: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还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一些在建筑领域打拼多年的老板说:“这样的规定,在全国建筑工程管理领域还是第一次。以后,我们的安全紧箍咒要从工程开始一直念到完工结束了。” 山西省住建厅厅长王国正在6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筑工程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安全事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山西近年来转型跨越发展步伐加快,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增加。未来五年将达到5万亿元,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形势十分严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勘察设计单位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个别施工企业赶进度、变相挤压安全生产费用,少数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和打击上述各种不法行为,确保建筑与勘察设计业市场的良性运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有直接的关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现场行为,切实将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行为与资质审批、动态考核等挂起钩来,逐步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坚决将市场行为严重不规范和不符合质量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彻底清出建筑市场,最终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据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除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四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和八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